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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李律师团队辩护经典案列
来源:李卫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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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辩护经典案列

2015年,李卫律师团队以刑辩专业为基础,以团队合作为保障,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委托人利益为目标,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做出最精彩的辩护,先后为数十位刑案当事人全力辩护,以骄人的成绩,赢得了委托人的赞许,取得了同行的肯定。现将2015年部分经典案例(为保护委托人隐私,特将姓名模糊处理)简要概述如下:

1.找准悬疑,刀下留人——十一年前,西北某城镇,一名女大学生被人强奸后杀死在一小区内。2013年,当地警方根据一份DNA鉴定结论,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有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将其抓获。后一审法院判处李某死刑。受委托后,李律师团队经研究案情,精准地提出法庭认定李某犯罪的关键性证据——DNA鉴定结论与其他现场材料之间存在明显疑点。后经专业辩护与论证,并将这一悬疑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提出。

最终省高级人民法院留有余地作出了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

2.辨析入理,改变罪名——张某是东北某国有控股钢管厂四分厂的负责人。2013年底钢管厂改造期间,张某与分厂其他负责人商量私自处理掉废旧钢管得款8万元,张某分得3万元,余款被分厂其他人员按照职位高低私分。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张某将其刑事拘留,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李律师团队研究案情后,认为该案定性错误,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且未到达该罪的追诉标准(10万元予以追诉)。经多次与检察机关据理力争。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方意见,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无罪释放。

3.厘清关系,无罪获释——20147月份,中原某市女青年马二菊借给同学李大伟现金10万元,借期为一年。到期后,马二菊与男友陈某多次到李大伟家催要借款,但李大伟拒不归还。2015115日,陈某某独自一人来到了李大伟家中催款,强行拿走李大伟的妻子王小霞包内的3万元现金及一部手机,却没有告知债权人马二菊,留作自己使用。当地公安机关以抢劫罪将陈某某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对其批准逮捕,主要理由是:陈某某不是债权人,王霞也不是债务人,陈某某拿走现金和手机后也没有将现金和手机归还债权人马二菊。李律师团队辩护认为:陈某某虽不是债权人,但行为实质上仍然是在替债权人马二菊在讨要债务,其行为不该认定为抢劫。至于陈某某没有将要回的现金和手机还给马二菊,那是陈某某与马二菊之间的另一种法律关系,与本案定性无关。

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将陈某某无罪释放。

4.据法力辩,减刑三年——王亮是沿海某市“某劳务技术有限公司”劳务人员。20136月份,该劳务技术有限公司”与一国有建筑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王亮派遣到建筑公司从事劳务工作。工作期间,王亮根据公司领导安排,将公司小金库资金用于投资,投资收益用于单位集体支出。案发后,王亮被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最判处6年有期徒刑。接受王亮亲属委托辩护后,李律师及其团队凭借精湛的法律业务知识,从工作关系,岗位性质等多方面深刻分析案情,明确指出一审法院认定王亮罪名错误,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同时,他们向法庭提交了多份现实判例。李律师团队还紧紧围绕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初查、立案、投案等条款规定,依靠严密的逻辑思维和精准说理,向法庭要求——王亮被检察机关传唤后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投案自首。

最终二审法院改变罪名,并认定王亮投案自首,王亮减少刑期3年。

5.明析法理,赢取主动——20152月份,南方某市黄某在一赌场游戏机上输掉赌资200万元。为了赢回赌资,黄某偷偷在赌博机上安装遥控装置,赢回150万余元。案发后黄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在代理该案诉讼过程中,李律师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提出“赌债亦债”的观点。即黄某在实施所谓的“诈骗”行为之前,与被害人间确实存在明显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举重明轻原则,不属于诈骗罪,应认定为非法讨债行为。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黄某被无罪释放。

6.专业意见,切入要害——20153月份,某市五星级饭店保安魏兵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李律师团队经研究案情,发现案发当晚被害人胡某曾在饭店内三次与人争执殴打。一是先与男青年兰某因肢体冲突互殴;二是保安魏兵劝阻时两人又在包房内互殴;三是派出所民警出警时胡某仍然暴力抗拒,被民警强行制服。事后,胡某身上伤情被鉴定为轻伤。李律师结合三个殴斗现场的证据情况客观论证后,向当地检察机关及时出具了具有刑侦专业水准的法律意见书,指出现有证明不足以证明胡某的轻伤系保安魏兵殴打所致。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建议,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魏兵已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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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卫
  • 执业律所:
    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9*********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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